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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公布第二批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16:09:46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执法震慑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连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连州市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3包“酸番薯叶”,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000元。

  2024年12月20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对连州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有3包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涉事批次商品,商品外包装张贴的标签标示有:品名:酸番薯叶。经查,连州市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与当事人签订了《酸菜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涉事批次的“酸番薯叶”。当事人生产的53包涉事批次的“酸番薯叶”中的50包于2024年11月14日按照合同交付给连州市某公司。其余3包还在当事人的留样室用于留样。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了贪图方便,套用其他人的模板制作食品标签,导致涉事批次“酸番薯叶”的标签的成分表写有“脂肪,每100克35.8克,营养素参考值60%”,实际涉事批次“酸番薯叶”不含有“脂肪”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连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00元两倍的罚款4800元。

  2024年10月24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电动自行车火灾调查的情况通报》,依法对连州市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2台电动自行车,涉嫌超过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标示蓄电池型号不相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0月31日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涉事的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2025年2月20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了2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共检2项,所检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不符合项目: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连州市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1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60元三倍的罚款180元。

  2025年4月2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依法对连州市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抖音商城平台网店“连州市某特产店分店”线上销售食品中“【0添加纯豆腐竹】农家纯豆纯手工腐竹半斤起”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在食品名称及宣传图样中使用“0添加”字样宣传词,且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所宣传“0添加”的真实性的问题。当事人于当日对商品“腐竹”的商品名称进行修改,并停止使用含有“0添加”宣传字样的宣传图。截至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宣传广告时,涉案宣传广告所宣传商品共售出10份,每份均价33.9元,共计销售额33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连州市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3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1瓶,罚款4448元。

  2025年1月20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商行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1瓶,上述产品经过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涉嫌侵权假冒的产品。经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鉴定,认定上述“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作为酒类食品经营者,无法提供上述洋酒的供货清单或相关合同和进货发票票据以及没有提供供货者的合法资质和合格证明,无法向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商品合法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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